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點?
根據(jù)《合同法》第73條之規(guī)定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于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具有以下特點:
A.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鶆杖说膫酥鲝垯嗬?體現(xiàn)了債的對外效力。
B.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C.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D.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再從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鶆杖说臋嗬?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
代位權的行使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行使代位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③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
④債務人的怠于行使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人民法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