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什么?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里的“能力”或者“資格”是指民事主體的意識能力或者精神狀態(tài),包括思維是否正常,是否有認識能力、判斷能力,是否具有辨別是非和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不同。民事行為能力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只有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才可能有民事行為能力。但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既包括民事主體對其實施的合法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包括對其實施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具體如何分類?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三種情況。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達到一定年齡的人,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一般而言,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發(fā)育成熟,具有一定的社會經(jīng)驗和對事物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不僅能夠有意識地實施法律行為,而且能夠估計到實施某種行為可能發(fā)生的后果及對自己和他人的影響。因此,一般的立法都規(guī)定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依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齡太小,認識能力與判斷能力太差,還不能有意識、有目的地進行民事活動,從保護他們的利益和保障社會經(jīng)濟秩序出發(fā),法律不賦予他們民事行為能力。他們所需要進行的民事活動,由他們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于他們喪失了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從維護他們的利益與保障社會經(jīng)濟秩序出發(fā),法律不賦于他們民事行為能力。他們所需要進行的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生理與心理有一定程度地發(fā)育,并且已接受一定程度的正規(guī)而有系統(tǒng)的社會教育,有一定的認識能力與判斷能力,具有一定的獨立生活能力,并且隨著年齡的增長,各方面的能力也在不斷地增強。具備了一定的從事民事活動的能力。因此,法律應當賦予他們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另一方面,雖然有一定的行為能力,但智力發(fā)展還不全面,社會生活經(jīng)驗還不夠豐富,認識能力與判斷能力還比較弱,對某些較為復雜的事情還不能完全進行成熟地認識與判斷,也不完全具備有效地保護自己的能力。因此,法律不能賦予他們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是賦予他們一定的、與其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相適應的行為能力。他們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或者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的精神病人并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有一定的認識與判斷能力,應當賦予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民法通則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