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guī)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二、債權轉讓的訴訟時效
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后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并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原來的訴訟時效應繼續(xù)計算。上述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guī)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nèi)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jù)。筆者認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根本不可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債權轉讓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具有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效力,并不當然具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說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nèi)容,或債務 人收轉讓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才符合《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guī)定精神。因此,將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顯然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