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消滅的法律規(guī)定
要約的消滅 規(guī)定要約消滅制度,其意義在于一定條件下要約可失去效力,無論是要約人,還是受要約人不再受要約的約束。致使要約消滅的原因,和要有下列幾種情況。
(1)要約中指定了承諾期限,受要約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作出承諾;
(2)要約被要約人合法撤回或撤銷;
(3)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包括不接受要約或不完全接受要約兩種情形。
(五)要約邀請
二.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qū)別
要約邀請是指訂立合同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雖然內容確定但表明經受要約人同意不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主要區(qū)別在:要約邀請的內容具有不確定性,不完全具有要約的構成條件;而要約的內容則要求明確,且符合法定條件。要約邀請是邀請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約,經自己承諾后合同方告成立,因此,要約邀請對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論被邀請方的訂約建議接受與否,邀請方不應承擔任何義務。
根據要約邀請的法律特征,筆者認為價格表的寄送、招標公告、商品廣告、招股說明應視為要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