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協(xié)議的效力
(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2)依據(jù)《合同法》第1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jù)《合同法》第44條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生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須嚴格遵守的規(guī)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二.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梢姺ㄈ说姆ǘù砣嘶蛘咂渌M織的負責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一般說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因此,他們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都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對于合同的相對人來說,他只認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沒有義務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權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部規(guī)定也不應對合同的相對人構成約束力,否則,將不利于保護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對合同相對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