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清償的構成要件
(一)清償主體
1、清償人
2、清償受領人
(二)清償的標的
1、部分清償
《合同法》第72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p>
2、代物清償
(三)清償期、清償地、清償費用
二.法定抵銷的規(guī)定
法定抵銷,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到期債務,且該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時,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相互間相當數額的債務同歸消滅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99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抵銷權在性質上是形成權,抵銷的效力并不自動發(fā)生,須抵銷權人向對方當事人為抵銷的意思表示。抵銷的效力,不以被抵銷一方當事人的同意為必要。用來抵銷的債權,是抵銷人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對方當事人的債權,是被抵銷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