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
通知的效力 在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問題上,明確采取了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仍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并可以此作為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反之,一旦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也不構成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債務人仍應向受讓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一旦通知債務人,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時發(fā)生。 2.通知的主體
二.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有人認為,《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只有債權人才能成為通知主體,這不是由于法律條文不夠嚴謹,而是沒有規(guī)定必須由債權人進行通知的必要。基于這樣的理解,他們認為,受讓第三人也可以對債務人出具債權轉讓的通知,并且同樣可以對債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筆者認為,這種看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