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
《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xié)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合同法發(fā)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二.如何確定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在我國《合同法》中應嚴格定義為狹義的概念。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二是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違反附隨義務與違反給付義務一樣產生違約責任。附隨義務的內容包括通知、協(xié)助、保密和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