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合同履行的附隨義務
《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xié)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合同法發(fā)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終止后的義務有哪些
一、通知的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債務后,應當通知債權人債務履行的情況;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的提存地點和領取方式。
二、協(xié)助的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xié)助對方處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善后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復原狀的,對于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對于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xié)助保管。
三、保密的義務。保密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合同約定不得泄露的事項。國家秘密,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