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是否享有抗辯權(quán)
保證人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人,當債務履行期屆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要由保證人代替其履行債務,從這種意義上說保證人也叫作第二債務人,同為債務人,保證人理應享有主債務人所有針對債權(quán)人的抗辯權(quán)。 在司法實踐中,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quán)具有一下幾個特點:第一,
保證人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人,當債務履行期屆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要由保證人代替其履行債務,從這種意義上說保證人也叫作第二債務人,同為債務人,保證人理應享有主債務人所有針對債權(quán)人的抗辯權(quán)。
在司法實踐中,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quán)具有一下幾個特點:第一,對于債務人的抗辯權(quán),不管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的保證人都可以行使;第二,保證人行使債務人的抗辯權(quán),不受債務人的影響,就是說不管債務人是否放棄了行使其抗辯權(quán),保證人都可以行使此權(quán)利;第三,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抗辯權(quán),而不是以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來行使這一權(quán)利的。
二.喪失履行能力可否終止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但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你可以提前通知對方,因擔心他喪失履行付款能力而中止履行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