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一方當事人未盡注意義務,致使他方當事人遭受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那么,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哪些?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就締約過失責任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的階段,大致可將締約過失責任歸納為以下幾種具體情形:
一、合同不成立之締約過失責任
實踐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有多種,諸如撤銷有效要約之締約上過失責任、惡意導致合同不成立之締約上過失責任、實踐合同當事人不交付標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等。
二、合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成立后,會因為各種原因歸于無效。當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在合同訂立時就已存在,并含有當事人過錯因素時,締約上過失責任便有了產(chǎn)生可能。
(一)因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
當合同因當事人惡意串通違法而無效時,不適用締約上過失責任,因為法律并不保護其中任何一方。但如合同違法無效是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或脅迫等手段造成或過失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時,則會產(chǎn)生締約上過失責任,或者合同違法無效是由雙方過失造成,則當事人根據(jù)自己過失相互對對方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認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
諸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quán)單獨訂立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無權(quán)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了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無權(quán)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而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權(quán)利人追認而無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
三、合同被撤銷之締約上過失責任
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撤銷,這主要有重大誤解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一般來說,撤銷權(quán)總是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以維護其利益。因為在合同實踐中,如果合同不被撤銷,意思表示不真實方可能會遭受重大的損失,法律因此賦予其撤銷權(quán)以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意思表示不真實方是一個單純的利益受損者。當意思表示不真實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時候,如果對方當事人因此而受到損害,意思表示不真實方應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但當相對方具有締約上過失行為時,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方不但享有撤銷權(quán),而且還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quán)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