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約?
要約是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活動和對處貿易中又稱為報價、發(fā)價或發(fā)盤。發(fā)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雙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規(guī)定:1.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什么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fā)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對方自己發(fā)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fā)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三、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么區(qū)別?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主要區(qū)別是:
(1)在性質上,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僅是訂立的預備行為,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表意行為。
(2)在直接目的上,要約是要約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并不以訂立為直接目的,它在于喚起別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
(3)在內容上,要約必須具體確定,包括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在內容上就沒有這樣的要求。
(4)在效力上,要約一經相對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應受要約約束,承擔法律責任;而要約邀請則不能是這樣,無須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