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賴利益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賠償責任,它是指締約一方當事人過失地違反基于誠信原則而產(chǎn)生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他方當事人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先契約義務包括締約之際的協(xié)助、通知、保護、保密等項義務,當事人違反這些義務在某些情況下導致了相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就會導致締約過失責任成立,以后遇到的問題就是賠償范圍問題。此賠償范圍即信賴利益的損失,是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支付的各種費用。
所謂締約上的信賴利益實指締約當事人因信賴合同將成立或有效,但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所蒙受的利益損害,即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締約行為的合理信賴而做出的無益的成本支。這種無益的成本支出包括經(jīng)濟成本支出和機會成本支出,其中經(jīng)濟成本支出包括:(1)締約費用,包括郵電費用、赴訂約地察看標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2)準備履約或受領給付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標的物的運輸費、倉庫租賃費、銀行貸款利息,還包括土地測量費、建筑設計費、與承攬人訂約之違約金、訴訟費等;(3)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機會成本支出,即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chǎn)生的機會利益的損失。
二、締約中的信賴利益法律特征有哪些?
1、依附性。
締約中的信賴利益是基于對締約行為的信賴而產(chǎn),它必須依附于締約行為,如果不在締約過程中,或盡管在締約過程,但某種利益與締約行為無關,不得享有信賴利益。
2、善意信賴性。
即締約人對締約本身必須保持善意信賴,也就是說,該締約人對相對方發(fā)生的締約上過失是不知情的。如果該締約人明知對方發(fā)生締約上的過失,而不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發(fā)生或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則不得就該部分損失主張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3、內(nèi)容的廣泛性。
信賴利益是締約人在締約過程中基于對締約信賴的各方面的利益的總和。信賴利益不僅指締約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受損害,其未來可得利益不得無端減少,而且還指不因?qū)Ψ降倪^錯而增加締約費用。
4、利益的潛在性。
信賴利益盡管是締約人在締約過程中所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在通常情況下并沒有外在表現(xiàn),只有當締約人因相對方存在締約上過失而遭受該種利益的損害時,才得可以主張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