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有哪些類型?
1、惡意磋商,即非出于訂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訂立合同之名與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斷締約。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隱瞞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如當事人的資質(zhì)、財產(chǎn)狀況等等。
(2)隱瞞標的物的真實情況,包括標的物的瑕疵、性能、權利狀態(tài)等等。
若違反此項義務(隱瞞或虛告),即構成欺詐。
3、違反通知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害(沒有及時通知對方有關合同訂立的情況)。
4、未盡保護、照顧等附隨義務。
5、泄漏在締約過程中掌握的對方的商業(yè)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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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締約過失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