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辯權定義是什么?
根據(jù)合同法的第68條和第69條的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這樣的: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jīng)]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后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需要什么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lián)性,形成對價關系。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合同,但沒有對價關系,同樣也產(chǎn)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以后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為前提,沒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