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權?
所謂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了代位權制度: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權如何行使,行使時注意什么?
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zhì)要件。到底什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行使并能夠行使而不行使,其有無故意過失或其原因如何在所不問。債權人曾經(jīng)催告?zhèn)鶆杖诵惺蛊錂嗬c否也在所不問。《合同法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其中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債務人只有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力才不構成“怠于行使”,僅以私力救濟方式甚至包括向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或行政機關請求處理,都屬于“怠于行使”之列。因為如果規(guī)定債務人采取了這種方式便不構成“怠于行使”,則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極易通謀舉證證明債務人已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以對抗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又一構成要件。只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才能代債務人而行使,否則就會侵害次債務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