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效力如何,實踐中,代位權對當事人有哪些效力?
1、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要受到限制;債務人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權利不得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無論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就代位權訴訟作出的判決均對其有影響。即代位權成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務人與其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事由,譬如同時履行抗辯、后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時效抗辯,均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有些不屬于債務人的抗辯事由,次債務人也能抗辯,譬如專屬債務抗辯、債務數(shù)額抗辯等;有些專屬于對債務人的抗辯事由,譬如程序上協(xié)議管轄抗辯,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3、對債權人的效力。
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債務人的履行,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可以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