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償合同有哪些特點?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
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
2、對締約人的要求。
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jīng)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行使撤銷權。
如債務人將其財產(chǎn)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chǎn)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返還義務。
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chǎn)的,原則上對于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二、有償合同有哪些效力?
1、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
在有償合同中,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就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2、當事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在有償合同中,行為人承擔著較重的義務與責任。一般來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對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一切過錯負責。
在傳統(tǒng)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為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將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而過失則是指欠缺注意義務或者說不注意的心理狀態(tài)。在社會生活中,在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傳統(tǒng)民法根據(jù)行為人是否盡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而將過失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果行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是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而盡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義務,則為輕過失。在輕過失中,如果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則為具體輕過失;如果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為抽象輕過失。一般來說,在上述三種注意義務中,從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看,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是最輕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最重的;從過失的程度來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的重大過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抽象輕過失乃是最重的。在現(xiàn)代民法上,行為人以承擔抽象輕過失為原則,以承擔具體輕過失為例外。
3、合同受益人之權益法律保護程度
法律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比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chǎn)所有權的一個條件就是受讓人依有償法律行為受讓動產(chǎn)的占有,如果該受讓人系依據(jù)無償法律行為而受讓動產(chǎn)的占有,則其不能依據(jù)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動產(chǎn)的所有權。這說明法律對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