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對于格式條款的限制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quán)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①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
②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