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條件?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二、格式合同有哪些弊端?
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jié)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yōu)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于格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yōu)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合同條款。例如,擬定方為自己規(guī)定免責條款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等。
但無論如何,格式合同作為社會經濟不斷發(fā)展的產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當然不能因為格式合同的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斷完善格式合同,規(guī)定哪類不利于格式合同條款非制定方的條款無效、規(guī)定條款制定方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即是合同法規(guī)范格式合同、保護條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