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力
(一)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shù)膿?。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內(nèi),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nèi),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先履行方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能給付的危險,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二)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fā)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xiàn)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qū)別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規(guī)則。
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
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xiàn),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采取減損措施。對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后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jīng)]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