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包括以下兩個條件:
1、當事人要有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兩種行為。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只是部分履行,而沒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無論是不履行還是不完全履行,都屬于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
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的發(fā)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因工作上的失誤以致發(fā)生不良后果。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如何承擔借款合同違約責任
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范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guī)加以規(guī)定。如《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督杩詈贤瑮l例》規(guī)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guī)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guī)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里的“罰息”就屬于法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fā)放新貸款。
貸款人為了執(zhí)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jiān)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采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fā)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具體地說,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采取這種措施:
(1)借款人由于繼續(xù)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
(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于財政性開支或者用于彌補企業(yè)虧損,或者用于職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