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特點
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chǎn)生的責任。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是違約責任產(chǎn)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是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主要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才能發(fā)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主要是一種財產(chǎn)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xiàn)出補償性,在特定情況下也包括一定的處罰性。
第四,違約責任具有可約定性。根據(jù)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shù)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
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盡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
第一,二者產(chǎn)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chǎn)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guī)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chǎn)生的責任。
第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
第三,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第四,責任形式不同。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 影響 、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
第五,賠償范圍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chǎn)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