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人留置權的行使標準
承攬人依合同約定完成工作任務之后,有權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即承攬人對其工作成果有報酬請求權,不過這一權利相應地就是定作人的義務,在后文詳述。如定作人不及時履行給付報酬義務時,承攬人享有法定留置權?!逗贤ā返?64條規(guī)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享有這種留置權是法律所賦予的,而非當事人約定的,但權利可以放棄,所以當事人可以以約定排除這一法定留置權的存在。
二.承攬人行使法定留置權的條件
承攬人要行使法定留置權需要具備如下要件:
1.承攬人已完成工作。因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有首先完成工作的義務,故而在其完成工作之前無權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2.須定作人享有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如果承攬合同中的材料完全或主要由承攬人提供,則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在承攬人未交付之前,仍屬于承攬人,承攬人沒有行使留置權的必要。只有在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歸定作人所有時,承攬人將該工作成果依法留置才有意義。所以,定作人對工作成果享有所有權是承攬人行使留置權的前提。
3.須定作人有不依約支付報酬的事實存在。關于定作人是否依約支付報酬的問題與定作人的義務問題均在后文論述。
4.工作成果為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的承攬工作完成之后,承攬人也無法對不動產(chǎn)實行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