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保管物的時間怎么確定
(1)當事人未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隨時終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而終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而終止合同。而且寄存人隨時領取保管物,也不問保管為有償或無償。保管是無償?shù)?,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義務,對保管人實為有利;保管是有償?shù)?,只要寄存人認為已實現(xiàn)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領取的,保管人也無阻礙之理。
(2)當事人約定保管期間的,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屆滿前隨時要求返還;若因此而給保管人造成損失,寄存人應予以補償。保管人無特別事由,如保管人患病、喪失行為能力等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只是發(fā)生特別事由時,保管人可以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特別事由,指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使保管人已無能力對保管物進行保管的情況。此時,保管人對于特別事由發(fā)生,負有舉證義務。
二.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費怎么辦
有償?shù)谋9芎贤?,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即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但須注意的是:依照我國擔保法的?guī)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應當給予寄存人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履行債務。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才可以處理留置的財產。而且在這段時間內,保管人仍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管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權人享有的留置權是法定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不行使留置權。擔保法第84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的手表是祖?zhèn)鞯?,對寄存人具有特殊意義,寄存人可以與保管人在合同中約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保管人也不得對該手表進行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