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jù)給付合同分為哪幾種
根據(jù)合同當事人是否因給付取得對價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為從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應對價給付(此給付并不局限于財產(chǎn)的給付,也包含勞務、事務等)的合同。買賣、租賃、雇傭、承攬、行紀等都是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作出給付,或者雖然是雙方作出給付但雙方的給付間不具有對價意義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和報酬的,也屬于無償合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qū)別
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jīng)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chǎn)無償轉(zhuǎn)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chǎn)有償轉(zhuǎn)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zhuǎn)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zhuǎn)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chǎn)的,原則上對于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zhuǎn)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