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行為的分類有哪些
根據(jù)違約行為發(fā)生的時間,違約行為總體上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而實際違約又可分為不履行(包括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和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又可分為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點不當?shù)穆男泻吐男蟹椒ú划數(shù)穆男校?/p>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叫先期違約、事先違約、提前違約、預期毀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
預期違約制度源于英美法。這項制度的確立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降低到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使守約方能及時解除合同,另訂其他補救合同,以實現(xiàn)其所期望的經(jīng)濟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
所以,不但美國的《統(tǒng)一商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制度,而且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制度。而我國《合同法》吸收和借鑒了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在第108條作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崩碚摻绾蛯崉战缍家恢抡J可這條規(guī)定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
2、實際違約
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為“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拒絕履行又叫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不符合約定的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
二.違約行為的特點是怎么樣的
1、從主體上看,違約行為人是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即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點是由合同相對性理論決定的。根據(jù)合同相對性理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履行請求或承擔某種義務,第三人如果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雖然也發(fā)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2、從前提上看,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系,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才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和可能。
3、從性質上看,違約行為就是違反了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