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物屬于破產財產嗎
租賃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時起,歸出租人所有。因為出租人雖是為承租人的需求并按照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但出租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出租人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整個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都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對出租人依其要求購買并交付其使用的租賃物僅享有使用收益。即使在租賃期間屆滿后,承租人可以依其選擇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也必須通過與出租人約定而取得,由出租人將其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租賃物不僅是出租人所有權的客體,同時在承租人支付相當租金的情況下,租賃物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出租人租金債權的法定抵押擔保物,具有擔保其租金實現(xiàn)的作用。
二.拍賣中的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
拍賣中的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轉讓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于其他人而購買的權利。這種權利依法產生,非依當事人合同約定而產生。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也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在拍賣實踐中,拍賣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公民、法人以變現(xiàn)為目的,自主決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自己的財產;一類是執(zhí)法機關依法對查封、扣押的財產實行公開競價,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債務。前者稱為任意拍賣,后者稱為強制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