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對租賃物正常的損害負責嗎
承租人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正常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責任。但要解決的問題是,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承租人的責任。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使租賃物減少了價值,是一種損失,而不是損耗。
損耗是合法的、正常的;損失是非正常的,是由于違約行為造成的。例如,承租人租賃了某一機械設備,按合同約定,該設備在使用了6個小時后,必須關機休息2小時,但承租人為了趕工程進度,或者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使用該設備時連續(xù)使用了10個小時,最后該機械設備因使用過度被損壞。這就是一種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而不是損耗。因為如果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6小時,該機械設備是不會發(fā)生損害后果的。本條規(guī)定的承租人的行為是一種違反義務的行為,由于其違約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租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各國民法都是這樣規(guī)定的。
二.承租人的轉租權規(guī)定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享有轉租權。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的妥善保管義務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應予以注意的是,出租人所解除的合同是租賃合同,而非轉租合同。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以后,依據物權請求權中返還原物請求權向轉承租人主張返還原物,轉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可向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