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轉讓條件有哪些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將合同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者的法律行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九條有如下規(guī)定: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6)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7)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未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8)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9)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二、合同轉讓有哪些特征?
第一、轉讓前的合同內容與轉讓后的合同內容的一致性。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并不改變原訂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后的權利人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仍是原合同約定的,因此,轉讓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內容的變更,其內容應與原合同內容一致。
第二、合同轉讓后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了原合同權利義務履行人主體,其直接結果是原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轉讓后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人,自轉讓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為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
第三、合同轉讓改變了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轉讓會涉及到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盡管合同轉讓是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是合同轉讓必然涉及原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義務的轉讓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通知原合同。
合同轉讓后,因轉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出讓人可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活動。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jīng)另一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