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人報酬額如何確定
居間人的報酬,應由當事人約定。法律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該限制。此時居間報酬應當采取法定限額內的約定制。 當事人未約定報酬時,居間人有無報酬請求權問題,應依據(jù)當時的情況而定。如果居間人得不到報酬就不可能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則居間合同應視為有償合同,居間人享有報酬請求權。關于報酬的數(shù)額,可從地方法規(guī)或當?shù)亓晳T。當約定的報酬過分高于居間人所得勞務的價值,從而顯失公平時,法院可根據(jù)委托人的請求酌減,但對于已經(jīng)給付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居間人活動有什么限制
1、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者沒有訂約能力的委托人,不得接受委托,為其從事居間活動
2、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會得知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如委托人的資信情況,供貨及銷售情況,客戶的分布情況等,居間人無論是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或者是在居間行為結束后,都不得向外泄露有關情況,更不允許將這些情況泄露給當事人的競爭對手,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隱名義務
如果委托人指示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名稱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間人就負有相應的隱名義務。否則,居間人應向作出該指示的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的此項義務,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前的義務,委托人與訂立合同時,雙方姓名、名稱已經(jīng)公開,居間人為委托人隱名的義務即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