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的特征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間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業(yè)務的范圍和具體要求進行業(yè)務活動的。
(2)居間人聯系介紹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并為此創(chuàng)造條件,但居間人不參予合同的訂立,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規(guī)定,委托人應在居間活動取得一定成果后,向居間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和從事居間活動所支付的費用。
(4)居間人必須恪守誠信用的原則,忠實于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從事活動,認真負責地執(zhí)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務,積極協(xié)助雙方當事人成交,不得弄虛作假,與第三人串通欺騙委托人,因此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居間人可做為中間人,來往于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傳達對方意思,撮合雙方簽訂合同,居間人不得參予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個體商洽活動,這也是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之間的重要區(qū)別。
二、簽訂居間合同的注意事項
訂立居間合同應當注意以下的問題:
1、委托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托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范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條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委托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4、居間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guī)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yè)條件,并規(guī)定國家機關、領導干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