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簡稱勘察、設計合同,是指建設人與勘察人、設計人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發(fā)包人,勘察、設計單位稱承包人。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達到預期的投資目的,實施過程必須遵循項目建設的內在規(guī)律,即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程序?!督ㄔO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兩種。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huán)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協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huán)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協議。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特征
勘察、設計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當事人雙方一般應具有法人資格
勘察、設計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及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均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作為承包人應當是具有國家批準的勘察、設計許可證,經有關部門核準的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作為發(fā)包方,一般應是有國家批準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二)勘察、設計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工程項目建設程序是指一項工程的整個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內在規(guī)律和組織制度??辈?、設計合同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合同的訂立應以國家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有關文件為基礎。
(三)勘察、設計合同具有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勘察、設計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類型之一,它具有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