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共規(guī)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1.繼續(xù)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xù)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根據(jù)《合同法》第111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p>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一方?jīng)]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p>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xiàn)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1)違約金責任的構成:
A.違約行為發(fā)生,至于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B.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2)違約金約定的無效
A.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
B.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shù)美?,可以認定違約緊的約定無效;
C.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guī)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罰
《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guī)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并罰。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guī)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兩種。目前我國關于《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究竟是采嚴格責任原則還是采過錯責任原則仍然存在爭論。
主張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學者有以下幾個理由 :1. 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guī)定;2.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yōu)點;3.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4. 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fā)展趨勢;5.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jīng)貿交往的規(guī)則接軌,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此外,從《合同法》第107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此條文中并沒有出現(xiàn)“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其主觀心態(tài)如何。
而主張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者其理由如下:1.根據(jù)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解釋,可以認定我國民法已經(jīng)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之歸責原則; 2.過錯原則對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棄過錯責任原則,意思自治的原則性地位終將難保。本人認為此種主張的理由難以成立,原因如下:1.《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就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適用原理而言,《合同法》應優(yōu)先適用于《民法通則》,既然《合同法》本身(如前文所述)并未將有無過錯作為認定違約責任的一般性標準,則不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2. 關于意思自治的問題可以通過合同雙方的約定來解決,而不必采用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