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
(1)租賃物的名稱;
(2)租賃物的數(shù)量;
(3)租賃物的規(guī)格;
(4)租賃物的技術性能;
(5)對租賃物的檢驗方法;
(6)租賃期限;
(7)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應當注意,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在于融通資金,其區(qū)別與一般的租賃合同,其租金往往高于一般的租賃合同;
(8)幣種。融資租賃合同在我國的出現(xiàn),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引進外資,解決國內(nèi)經(jīng)濟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不同國家的幣種和貨幣政策差異很多,因此,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常應當約定交易所采用的結算幣種;
(9)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在一般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負有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然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方面,出租人承擔的實際上是一種融資人的角色,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僅僅是其一種投資方式,租賃物使用價值對其自身意義不大;另一方面,承租人承租租賃物是為了解決購買機器設備等租賃物資金不足的困難,租賃物的使用價值對其意義巨大。因此,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各取所需。另外,由于融資租賃合同交易金額通常比較高,而且往往涉及對外貿(mào)易,因此《合同法》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睹裼煤娇辗ā愤€特別規(guī)定,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和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其他租賃,承租人應當就其對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觀部門辦理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
融資租賃合同是由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兩個合同構成,存在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及承租人三方當事人。在實踐中,融資租賃交易表現(xiàn)為這樣一個復雜的過程:(1)用戶與供應商(出賣人)之間商定設備買賣合同條件;(2)用戶向租賃公司提出締結租賃合同的申請;(3)用戶與租賃公司之間簽訂租賃合同;(4)租賃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簽訂買賣合同;(5)供應商向用戶交貨,用戶進行驗收;(6)用戶向租賃公司交付標的物受領證,并支付第一期租金;(7)租賃公司向供應商支付買賣價金。
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構成部分的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并非完全獨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現(xiàn)效力上的相互交錯。這種效力上的交錯主要體現(xiàn)在: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出賣人,不是向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是向另一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中的義務時,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權向出賣人主張賠償損失;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買賣合同中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關的條款。
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這種效力上的相互交錯,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因為它是基于合同的約定產(chǎn)生的,是各方當事人之間合意的產(chǎn)物。也就是說,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夠向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主張標的物的交付,是因為在買賣合同中就約定有這樣的條款,承租人就是基于買賣合同中的該項約定,享有從出賣人處受領標的物的權利。在這種意義上,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本來就是買賣合同中的當事人之一,他對于出賣人所享有的權利,系屬合同相對性的體現(xiàn),而不是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在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承租人在特定情況下所享有的對出賣人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或是基于買賣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或是基于買賣合同之外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合意的產(chǎn)物,而不是合同相對性的例外。基于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變更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條款,也是當事人之間合意的產(chǎn)物,非屬合同相對性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