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合同義務包括那幾個方面
先合同義務包括主觀義務和客觀義務兩個方面
主觀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締約人必須始終以誠實信用的心態(tài)積極接觸磋商,最終目的是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當競爭、刺探商業(yè)秘密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意圖惡意磋商。例如,在要約人發(fā)出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受要約人須對要約的條件及時做出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主觀上應該是本方要么及時通知要約人接受要約或者拒絕要約,要么在承諾期限內不做出承諾。如果受要約人違背這項義務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客觀義務是指締約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客觀上必須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具體指締約人在訂立合同過程,必須負有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保守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及時通知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與締約相對人互相協(xié)作,共同促進合同的及時合法成立等義務。先合同義務具有法律確定性、強制遵守性。法律確定性指先合同義務的涵蓋內容由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具體體現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中。
強制遵守性是指對于先合同義務,法律強制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
該民事責任又叫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締約相對人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容易造成兩種后果:一是因締約人的過失導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對人因此而受到損害,這主要是指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的情況;二是因締約人的過失導致合同雖然成立了,但屬無效合同或應被撤銷的合同,從而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無論是哪種后果,都要在締約人之間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