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免除必須有什么條件
合同免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一經(jīng)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guī)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xù)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shù)慕Y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jù),也表明合同免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fā)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chǎn)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免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guī)定,表明了對合同免除的允許與限制。
《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了適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一般法定解除條件。該法第148條和第219條規(guī)定了僅僅適用于特別合同(如買賣、租賃諸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如已承認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
二.合同免除的法律效果
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免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fā)生,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一類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時消滅,發(fā)生與合同從未訂立相同的后果,承認合同免除有溯及力;另一類是使合同關系自解除時消滅,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存在,不承認解除有溯及力。
在中國,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無直接規(guī)定,人們認為,研究這個問題固然不能忽視解除有溯及力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更適當。這個問題將在第五節(jié)中詳述。如果這種觀點是正確的話,解除就與無效、撤銷不同,因為無效、撤銷一律有溯及力;也與附解除條件不同,因為解除條件成就,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向將來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