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行使撤銷權
(一)關于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了在3種情形下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1、債務人放棄其已經(jīng)到期的債權;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并且受讓人知道債務人在低價轉讓時尚有未清償?shù)膫鶆盏摹?/p>
(二)、關于行使撤銷權的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應注意如下5個問題:
1、債權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并可以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
2、應該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請求額不得超過債權人的債權。
4、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有過錯的受益人或受讓人應當分擔。
5、債權人的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的,債權人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的行使效力是什么
在得成立撤銷權的情形下,債務人的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權以自已的名義,以訴訟的方式,行使撤銷權。由于法律設立撤銷權的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保全所有的一般債權,因而,任何一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均不以其個人的債權額為限,應以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額為限。
基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被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即歸于消滅,并自始無效。免除的債務視為未免除,承擔的債務視為未承擔,設定的權利視為未設定,讓與的債權為未讓與,轉移的財產(chǎn)視為未轉移。對于受益人而言,已受領的債務人的財產(chǎn),應負返還不當?shù)美牧x務,并應依債權人的請求,向債權人給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
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為,因此撤銷權人雖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已返還受利益,但撤銷權人取回的財產(chǎn)或代替原利益的損害賠償,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責任財產(chǎn),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chǎn),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按其債權數(shù)額比例平均受償,而無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當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一切費用,系管理一般債權人共同事務的費用,有權向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