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隨義務的特點
附隨義務具有下列四個特點: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
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于判例學說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于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
與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一是什么樣的合同關系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二是合同運行中何種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這不僅與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有極大關系,也與該合同訂立、履行以及履行完畢以后的具體情況息息相關。
3、附隨義務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附隨義務一般是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告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義務內容均是根據合同之事項和現實情況確定,因此,附隨義務從屬于約定義務。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附隨義務履行的效率低下。
4、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具有“模糊性”。
法律和合同對于違反法定和約定義務的責任有著極其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然而,附隨義務由于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在調整現代合同關系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的能力極其有限。
二、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附隨義務,適用《合同法》第107條關于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