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附隨義務
《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xié)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合同法發(fā)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征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于判例學說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于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xiàn)在:一是什么樣的合同關系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二是合同運行中何種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這不僅與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有極大關系,也與該合同訂立、履行以及履行完畢以后的具體情況息息相關。
3、附隨義務的內容具有“特殊性”。附隨義務一般是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告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義務內容均是根據合同之事項和現(xiàn)實情況確定,因此,附隨義務從屬于約定義務。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附隨義務履行的效率低下。
4、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具有“模糊性”。法律和合同對于違反法定和約定義務的責任有著極其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然而,附隨義務由于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在調整現(xiàn)代合同關系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的能力極其有限。
三、合同附隨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債之關系為一種發(fā)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發(fā)展過程中表現(xiàn)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脫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xiàn),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边@是附隨義務在我國《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xiàn)。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xié)助義務與保密義務。此外,《合同法》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guī)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于告知義務,《合同法》第158條、第191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56條、第257條、第278條、第298條、第309條、第338條、第370條、第373條、第384條、第389條、第390條、第399條、第413條等分別作了規(guī)定。
(2)關于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逗贤ā烦嗽诳倓t中規(guī)定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免責或限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外,還在分則第199條、第231條、第304條、第307條、第324條、第356條、第383條等中作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
(3)關于協(xié)助義務,協(xié)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xié)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shù)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xiàn)實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6].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xié)助義務《合同法》第259條、第260條、第275條、第277條、第289條、第309條、第331條、第335條、第357條、第358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等均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
(4)關于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tài)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同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xiàn)給付利益?!逗贤ā返?56條、第247條、第265條、第301條、第416條則作了規(guī)定。
(5)關于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表現(xiàn)為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合同法》法第266條、第324條、第346條、第347條、第350條、第351條、第352條作出了規(guī)定。
(6)關于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到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逗贤ā返?33條、第282條、第303條亦有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