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運人對行李負有賠償責任的條件
《合同法》第303條分兩款規(guī)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除承運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以外,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薄奥每屯羞\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p>
1、承運人對旅客自帶行李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
自帶行李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損毀或者滅失,承運人對自帶行李損失有過錯。承運人對自帶行李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是過錯責任,這不同于對旅客傷亡所負的賠償責任。由于自帶行李在運輸過程中由旅客自己保管,旅客有責任看護好自己的行李,所以,除非該行李損失是因承運人過錯造成的,否則,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應當對自帶行李損失非因自己過錯造成負舉證責任,不能舉證證明的,視為承運人有過錯。
2、對托運行李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運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這包括承運人承擔責任的免責條件在內。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承運人對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需要指出的是,對于托運行李的滅失,不僅包括其實際滅失,也包括超過法定期限承運人仍未交付行李的推定滅失在內。例如,一般情況下,根據有關規(guī)定,承運人未在期限內將行李運達目的地交付旅客或收貨人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逾期30日(國內)仍未將行李交付的,旅客或收貨人有權按行李滅失向承運人要求承擔賠償滅失的責任。
二、承運人對行李賠償額的確定
1、對于旅客自帶行李的損失賠償
對于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一般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限額。例如,《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每名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0元;鐵路運輸企業(yè)和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述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2、對于旅客托運行李的損失賠償
對于旅客托運行李損失的賠償,承運人應當按照貨物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需要指出的是,其他法律如《海商法》等對此另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相應的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