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有哪幾類
按照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先后順序,分為一方先為履行、一方后為履行或雙方同時履行這幾種情況。因之,合同履行抗辯權,也可分為先為履行抗辯權、后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
由于先為履行抗辯權系在對方履約能力變差,如自己先履約則有財產損失危險之時行使,故理論上稱為不安之抗辯權。先為履行抗辯權因對方提供相當?shù)穆募s擔保而消滅,故又稱為保證履行抗辯權(本文用此稱)。后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均要求對方不遲于自己履行。這兩種抗辯權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為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可要求對方先履行,在對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約定,向后順延一定時間來履行義務。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fā)生。只有當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的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現(xiàn)時,同時履行抗辯權才消滅。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逾期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的,因其與原合同仍有牽連關系,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仍然存在。對于那些雖然不是因雙務合同所發(fā)生的債務,但只要其相互之間具有牽連性,應允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合同解除后,雙方對財產的返還等問題的處理,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均有要求對方同時履行義務的權利。
再如房客對承租房有優(yōu)先購買權,這與房主要求房客騰出而另賣給第三者之間有牽連,故應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產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與貨款支付之間,也應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在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問題上有履行之牽連,也應適用同時履行之抗辯權。
2、行使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須無先為履行合同的義務。即按合同約定,相對方應當先為履行合同的義務,或雙方須有同時履行合同的約定。但如果相對人逾期履行合同,則可能使原合同約定無同時履行合同抗辯權的當事人獲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如一份需方自提貨的購銷合同,按合同約定需方應于某月一日提貨,某月五日付款。因需方超過該月五日后才提貨,供方則因此獲得要求需方在提貨時結清貨款的同時履行合同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