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包括以下幾種: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這類財產是抵押人的不動產。所有人的房屋,既包括所有人所有的作為生活資料的居住用房,也包括所有人所有的作為生產資料的生產性用房,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抵押的,都可以用于抵押。其他地上的定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之上的不動產,包括林木、果樹、農作物、橋梁和圍墻等。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這類財產是抵押人所有的重要動產。機器既包括用來轉換或利用機械能的結構,也包括把原動機、工作機等聯合起來工作的機器總體。交通運輸工具包括航空器、船舶、車輛等。其他財產是指機器、交通運輸工具以外的其他重要財產,包括儀器、儀表、原材料等。
(3)抵押人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建筑物
這類不動產雖不屬于抵押人所有,但因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因此,也可用于抵押。依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無權處分,因此這種國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依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有權處分。因此,抵押人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依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或其它建筑物同時抵押。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這類財產為國家所有的重要動產,但因抵押人有權處分,因而也可以抵押。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除上述財產外,凡符合抵押權標的條件,法律又未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財產,都為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例如。典權、水面養(yǎng)殖權等都可以抵押。
二、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我國《擔保法》不僅規(guī)定了可以抵押的財產,而且也規(guī)定了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而不能成為私人或者企業(yè)所有的財產。土地作為重要的自然資源和生產要素,其可以進入市場的僅僅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既然不能流通,當然也就不能為抵押權的標的,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耕地是主要農產品生產用地,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建造私有住房的用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分配給農民用以解決其生活需要的用地,這些土地雖歸集體所有,但農民有土地使用權,為保障這些土地用途不變,以保障農業(yè)生產和農村秩序的穩(wěn)定,不得以其土地使用權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這里的使用權,是指包含處分權能的用益物權。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能確定其處分權人。因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能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這類財產因為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不得私自處分,實際上已處于不可讓與的狀態(tài),因此也不得抵押。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是指上述不得抵押的財產以外其他的法律中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例如,《擔保法解釋》第48條規(guī)定,“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边`法、違章的建筑物就屬于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法律中雖未明定不得抵押,但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財產也就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