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什么
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防止債務人惡意減少自己財產,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在我國現時的經濟生活中,債務人利用各種手段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非常普遍,合同法所列舉的三種情況遠不足以防止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為了更好地發(fā)揮撤銷權制度的功能,建議在原來的三種行為的基礎上,增加兩種行為作為撤銷權行使的對象。
一是以不合理的高價購買財產,而且對方明知的。以不合理的高價購買財產,作為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手段,在現在極為常見。尤其現在很多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對企業(yè)法人行為缺乏有效監(jiān)管手段,很多公司、企業(yè)的股東利用企業(yè)監(jiān)管方面的漏洞,以不合理的高價向其控制的企業(yè)出售資產,以達到轉移財產和侵吞企業(yè)財產的目的。
二.債權人撤銷權以什么方式行使
1.債權人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行使由于債權人撤銷權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應由法院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各項成立要件,以避免債權人撤銷權的濫用。
2.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所有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個債權人作為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但在后者情況下,其他共同債權人不得再就該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
3.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也受到限制在行使范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