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產質押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jù)《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質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質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
④質押擔保的范圍;
⑤質物移交的時間;
⑥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另外,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二、動產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法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
主債權是指動產質押所擔保的主債務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孳息債權。
利息指實行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違約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給付債權人的金額。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shù)慕痤~。
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占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對質物(如動物)進行飼養(yǎng)所支出的費用。
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xiàn)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費用等。
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范圍的,可以小于法定擔保范圍,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擔保范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質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