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
(一)返還財產。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余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二)折價補償。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三)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并適用。
(四)各擔其責。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如何確定
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失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直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指因為信賴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實踐中,對締約過失的直接損失一致地認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締約費用,包括郵電、文印費用,赴訂約地或察看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如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信賴合同成立而購買房屋、機器設備或雇工支付的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出的醫(yī)療費等合理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間接損失。所謂的間接損失是指如果締約一方能夠獲得各種機會,而在因另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況下,使這些機會喪失。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獲利機會的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