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第三人由于自身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必須承受的法律制裁。
違約行為大體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不能履行(由于種種原因,單方或雙方責任引起);
二是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權利義務部分履行適當,部分不適當造成部分不能履行,此情況可稱為履行不當行為。這種情況違約方 當事人承擔部分責任)。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這是認定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
①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②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③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④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等。
(2)不履行經濟合同的事實,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引起的。當事人的過錯,可分為故意違約和過失違約兩種:
故意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為將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卻放任此種行為的發(fā)生(如收到貨物,無故拒付貸款等);
過失違約:是措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某種行為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了,但因輕信此種后果可能避免,而沒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發(fā)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
但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