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承攬方的違約責任
1、 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定作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方賠償。
2、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少于合同規(guī)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shù)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方賠償。
3、 未按合同規(guī)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方應當償付定作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方賠償損失。
4、 逾期交付定作物, 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 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合同中無具體規(guī)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權拒收。
5、 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10%——30%或酬金總額20%——60%的違約金。
6、 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暫由定作方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費。
7、 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fā)到達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除按合同規(guī)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8、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9、 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fā)現(xiàn)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調換、補齊的,由承攬方對工作質量、數(shù)量承擔責任。
10、 擅自調換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權拒收,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方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二、承攬合同定作方的違約責任
1、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shù)量、規(guī)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2、中途廢止合同,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方的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10%——30%的違約金;不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20%——60%的違約金。
3、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方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攬方有權解除合同,定作方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攬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方應當償付承攬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4、超過合同規(guī)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guī)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費。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yǎng)費后,退還給定作方;變賣定作物所得少于報酬、保管、保養(yǎng)費時,定作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承攬方的損失。
5、超過合同規(guī)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向承攬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6、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7、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8、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方在取得合法證明后,可免于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發(fā)生的,不得免除責任;在定作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fā)生的,定作方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承攬方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