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倉儲保管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倉儲保管合同主體,一般為國家設立的專業(yè)倉儲公司和商業(yè)、物資等從事倉儲業(yè)務的法人組織。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從事倉儲保管業(yè)務的法人同委托儲存貨物的法人之間簽訂的倉儲保管合同。當前,在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中出現的經營倉儲糧食等農作物業(yè)務的專業(yè)戶,也可以成為倉儲保管合同的主體。不過這是倉儲保管合同中的一種特殊情況。
2、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方提供的勞務活動。倉儲保管合同與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一樣,是指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設備和人力等條件為對方所提供的勞務活動,而不是被保管的物品本身。
3、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所謂特定物是指特別指定的物品。特定化的種類物是指物品在被儲存保管前,不屬于特定物,但在交付儲存保管以后,該物品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質。因此,被儲存保管的物品應該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
二、倉儲合同什么時候成立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又稱為要物合同,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還必須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這是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重要區(qū)別之一。倉儲合同從成立時起,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