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是明確質權人和出質人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也是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糾紛的重要根據(jù)。所以,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條款時,對主合同的內容,質押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準確、完善,符合法律規(guī)定。具體地說,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雖然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上述各項內容,但質押合同本身是千差萬別的。因此,不要求每個質押合同都必須具備上述所有內容。一般來說,質押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權利、義務明確,能夠據(jù)此實行質權,就是有效,受法律保護的。例如,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沒有約定質押擔保范圍的,質押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響,該質押合同的質押擔保范圍可以依照擔保法第67條的規(guī)定予以確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在訂立質押合同后認為需要再完善有關內容,還可以事后補正,但前提條件是需要當事人雙方的協(xié)商同意。一般來說,如果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中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shù)額和質物未作約定,事后又不能補正的,質押合同不成立。
二、怎樣簽訂質押合同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書面形式是以文字進行意思表示達成的協(xié)議,包括簽訂書面合同,交換書信、電傳、電報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優(yōu)點在于有文字根據(jù),發(fā)生糾紛時易于查明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具體內容是什么,從而便于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便于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分清責任,依法處理;有利于促使當事人慎重行事,減少糾紛的發(fā)生。質押合同的訂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這一形式要件是法定的要求。另外,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后,質押合同不是自合同成立時生效,而是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質物必須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占有,質押的生效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必要條件。